阿拉善盟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内2921民初1648号
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阿拉善经济开发区(乌斯太镇)瑞联大道南端。
法定代表人白先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阿拉善盟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斯太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受理原告阿拉善盟盛世水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阿拉善盟格林园艺有限责任公司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减、缓、免申请,法庭限期原告预交,但原告未交纳。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13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