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崇军与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10-08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奎民三初字第419号
原告仲崇军。
被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原告仲崇军诉被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原告仲崇军申请进行司法鉴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