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3民初1924号
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2009号内15楼B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6286862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