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

青州市水利机械厂有限公司;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执行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0703执1467号 申请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庞某,董事长兼经理。 被执行人:青州市某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青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潍坊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州市某厂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鲁0703民初22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州市某厂有限公司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州市某厂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详见协助通知书)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