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

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鲁0703民初1923号 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寒亭区民主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3762868623N。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求是和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 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4日立案。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潍坊河海水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