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0825民初791号
原告: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76025312T。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1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原告公司职工,住隆化县。
被告:***,男,1965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隆化县。
原告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立案。原告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32元,减半收取2,16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由**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计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