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市达森城交钢结构有限公司、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津0112执47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市达森城交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工业园区丰泽一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地产、车辆、证券、工商登记信息等财产线索的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确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冯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