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825执163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5676025312T。

法定代表人:霍胜明,总经理。

被执行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承德市隆化县隆化镇黑水村(工业园区)。注册号:130825000009016。

申请执行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一款(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隆化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7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静乃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雨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