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冀0825执保294号
申请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下甸子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隆化镇黑水村(工业园区)。
临时负责人:***,经理,。
申请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5日作出了(2018)冀0825民初16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主文为:继续冻结被告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4.316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2018年7月25日该案移交本院执行机构,2018年7月30日本院将被申请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4.316万元予以继续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8)冀0825民初161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