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冀0825执保字279号
申请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建军,河北***律师事务所律师。职业证号:。
被申请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隆化县。
临时负责人***,系该公司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泓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申请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冻结被申请人隆化大艺新型建材制造有限公司在隆化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所交的农民工工资保障金14.316万元。经审查,申请人河北德宁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于2017年8月9日做出了(2017)冀0825民初字1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申请人据此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8月11日将(2017)冀0825民初字1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将需执行的事项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作出的(2017)冀0825民初字1612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满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