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何某与宁夏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灵武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宁0181民初5691号
原告:何文军,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宁夏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峰。
原告何文军与被告宁夏勇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与被告协商解决,原告于2019年9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何文军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文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何文军负担。
审 判 长  罗 刚
人民陪审员  买长青
人民陪审员  杨金文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马晓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