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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306执22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1005541941182,住所地银川市兴庆区宝湖东路283号金茂大厦5-B-501室。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556704242,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新安街道兴东社区67区中粮创智厂区2栋407。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新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22)深国仲裁3812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 经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实际履行金额726247元),并缴纳了案件执行费9586元。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需履行的义务已执行完毕,应予以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22)深国仲裁3812号仲裁裁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