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9层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左权县石匣乡马厩村东。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中止执行申请,称:该公司由于外欠已超过公司的资产,并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企业长期停产。故在左权县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向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关于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一案的报告。拟定受理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2018)晋仲裁字第23号裁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王官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