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天地哈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山西天地哈曼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执15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9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石匣乡马厩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于2018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该公司至今未履行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德菩新材料有限公司处持有的100%股权及股息或红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53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德菩新材料有限公司处持有的100%股权及股息或红利,冻结期限为叁年。上海德菩新材料有限公司每年将该股息或红利汇入山西省晋中市人民法院指定的账户。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