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晋07执15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高新区南中环街529号清控创新基地D座9层0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左权县石匣乡马厩村东。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仲裁裁决纠纷一案。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山西宏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670421.9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