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望民一初字第00614号
原告姚某某,男,1945年5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安徽省安庆市望江县。
本院在审理姚某某与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姚某某于2014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史 伟
审判员 汪结中
审判员 徐栋材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五日
书记员 梁慧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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