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2)芜经开民二初第00067号
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束龙胜,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敏,安徽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望江县。
法定代表人:虞艮来,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283.50元,减半收取2641.75元(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安徽鑫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奚正荣
审判员  柴 俊
审判员  万 洪

二〇一二年九月五日
书记员  汤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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