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皖0191民初1960号
原告: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
法定代表人:唐烽,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安徽雷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光年软件公司)与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鑫源电力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光年软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与被告鑫源电力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旭光年软件公司诉称:2015年3月26日,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德电力公司)与鑫源电力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金德电力公司依约履行相应的义务,双方经对账,鑫源电力公司确认欠金德电力公司货款285682.3元。后金德电力公司将对鑫源电力公司的债权及从权利转让给旭光年软件公司,并通知鑫源电力公司。旭光年软件公司要求履行付款义务未果,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鑫源电力公司给付285682.3元及利息(以285682.30元为基数,自2015年8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被告鑫源电力公司辩称:1、我公司与金德电力公司存在业务往来,与旭光年软件公司无业务往来;2、金德电力公司的转让债权为通知我公司,转让协议对我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3我公司欠金德电力公司的货款已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行完毕,向金德电力公司对我公司已不享有债权;4、本案应当由安徽省望江县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6日,鑫源电力公司与金德电力公司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鑫源电力公司向金德电力公司采购型号为2*S11-M630KVA箱变电力设备,总价款285682.3元;货到验收合格付总货款的90%,余款10%******满一年后付清,***二年。金德电力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鑫源电力公司于2015年8月26日确认欠货款285682.3元。
2015年9月24日,金德电力公司与旭光年软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1、鑫源电力公司截至2015年8月31日共欠金德电力公司货款285682.3元;2、金德电力公司将对鑫源电力公司的债权及所有从权利(包括继续发生的违约金、滞纳金等)一并让与旭光年软件公司,旭光年软件公司同意接受。金德电力公司通过顺丰速运(单号:919625087022)向鑫源电力公司送达《债权转让通知》:“截至8月31日,贵公司尚欠我公司货款285682.30元。2015年9月24日,我公司已和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上述债权以及相应的从权利一并转让与受让人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依据法律规定,本公司现通知贵公司,自通知之日起,该货款合同项下的全部债务应向受让人合肥旭光年科技有限公司履行。”同时,金德电力公司员工笪会以手机短信方式通知鑫源电力公司法定代表人唐烽,短信内容:“领导你好,我是合肥金德公司,已将我公司的债权转让通知书原件邮寄给您,请及时查收,回执邮寄地址: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公司,笪会(135××××6062)。”
另查明:2016年2月26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审理原告佛山市华鹰变压器组件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2016)皖0122民初00313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公司银行存款18万元或者查封其等值的其他财产。2016年3月2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依据(2016)皖0122民初00313号民事裁定,向鑫源电力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停止支付给被告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公司18万元,期限两年。”
2016年3月2日,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办理申请执行人合肥松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金德电力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向鑫源电力公司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并提取被执行人合肥金德电力设备制造公司在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到期债权共计105682.3元;以上款项请于法律文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肥东县人民法院账户(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肥东支行,账户:13×××72)”。2016年4月26日,鑫源电力公司向肥东县人民法院汇款105682.3元。鑫源电力公司以金德电力公司的债权已被人民法院执行、保全为由,拒不向旭光年软件公司支付货款。旭光年软件公司于2016年5月13日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工业品买卖合同》、《对账函》、《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顺丰速运单》、《手机短信记录》、(2016)皖0122民初00313号《民事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皖0122执字第260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债权转让协议》对鑫源电力公司是否具有约束力;2、旭光年软件公司主张的受让债权是否因人民法院保全或执行而灭失。
关于焦点1,首先,金德电力公司对鑫源电力公司享有的债权,经双方对账确认,真实有效;金德电力公司将其对鑫源电力公司的285682.3元债权转让给旭光年软件公司,双方签订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其次,金德电力公司通过顺丰快递和手机短信将《债权转让协议》内容通知了鑫源电力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债权转让协议》对鑫源电力公司具有约束力。
关于焦点2,《债权转让协议》对鑫源电力公司生效后,金德电力公司与鑫源电力公司并无债权债务关系,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在对金德电力公司执行、保全中要求鑫源电力公司予以协助,鑫源电力公司未提出执行异议,向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汇款105682.3元,其后果应当自行承担。旭光年软件公司受让债权不因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的执行或保全而灭失或者减少。
旭光年软件公司通过《债权转让协议》受让金德电力公司对鑫源电力公司在履行《工业品买卖合同》中所欠货款的权利。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货到验收合格付总货款的90%,余款10%******满一年后付清,***二年。旭光年软件公司未提供金德电力公司交付及验收的证据。按照《工业品买卖合同》约定,***履行期限尚未届至,但合同双方约定的货款支付方式为分期支付,鑫源电力公司至今未支付货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剩余款项。据此,本院酌定逾期付款利息自旭光年软件公司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85682.3元及利息损失(以285682.3元为基数,自2016年5月13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至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合肥旭光年软件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709元,减半收取为2855元,由被告安徽省望江县鑫源电力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张颖
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合同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第八十条债权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第八十一条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人有关的从权利,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余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责任或者该违约金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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