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冀0730民初2850号之一
原告: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10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中关村延庆园风谷四路8号院27号楼224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4934671.06元予以保全。本院作出(2019)冀0730民初2850号民事裁定,依法对被告在华夏银行的账户及中国建设银行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后,因被告账户有资金汇入,其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1×××41的账户资金已达到原告申请保全的标的额。
本院经审查认为,保全不能超出原告申请的数额,对被告在中国建设银行账号为11×××41账户的冻结已符合原告的申请,对被告其他账户的冻结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在华夏银行的账户的冻结;
二、被告北京八达岭金宸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账户,除账号为11×××41账户外,对其他冻结的账户予以解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