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京0114执957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兴谷经济开发区6区303-104号。

法定代表人王军权,总经理。

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金顶街西福村1号。

法定代表人张家清,总经理。

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20)京0114民初354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给付案款181950元。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0)京0114执9575号。

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邮寄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经查询,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名下无房产、无车辆、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执行机构冻结。本案已将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法定代表人张家清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欠申请执行人北京千滕盛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案款181950元未执行到位。

经审查核实,被执行人中城投集团第五工程局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京0114民初354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在执行程序终结期间,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董奇祥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麻思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