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辽0202执字第319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大连中行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大连中行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纠纷一案,本于2014年11月6日作出(2014)中民初字第28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申请恢复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