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2民初33903号
原告: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管莉,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诸顺民,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原告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马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5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进一步调取相关材料为由,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闵行区马桥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