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辽0311执53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执行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年8月10日生效的(2020)辽03民终795号判决,于2020年9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鞍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给付鞍山市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986473.1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6832.5元由被执行人承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在中信银行鞍山开发区支行账户存款1005638.64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吕晋锋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孟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