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执监9号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申请执行人鞍山市永达市政园林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鞍山市千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辽03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21年11月2日以(2021)辽0311执1165号立案执行。鉴于本案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4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2020)辽0311民初858号民事判决书由海城市人民法院执行。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海城市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海志群
审 判 员 梁 伟
审 判 员 李红兵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马晓丽
书 记 员 孙艺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