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元宝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辽0602执35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6年2月4日出生,满族,无职业,住丹东市振安区。
被执行人: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元宝区九江街23号。
法定代表人:王忠利,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已执行完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7)辽0602民初3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史春雨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