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0603执212号
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燕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丹东市双利道路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丹东市晟凯路桥混凝土有限公司工程款154388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诉、执费。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现该协议已全部履行完毕(法院划拨305000元,余款自行履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辽06民终2136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常清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李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