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民终68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7603368348。
负责人:王巍,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郑洁,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海丰大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3684315766X。
法定代表人:王瑞海,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孙向前,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敏,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黄骅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汝岗,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住所地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
负责人:吕兆江,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中捷产业园区东方名都B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31782582884R。
负责人:赵洪军,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天军、王心竹,河北傲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达家居广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3070829666Y。
负责人:高树杰,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该公司员工。
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艺园林公司)、孙向前、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以下简称隆达运输队)、高敏、黄汝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2019)冀098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9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一、请求二审法院撤销黄骅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983民初1300号民事判决、发还重审或依法改判,上诉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二、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法院认定的被上诉人的主体错误,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不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本案被上诉人所主张的树木、绿色植物都没有进行更换,根本没有实际的损失,该情况可以以实际情况核查,并且所涉及的树木的价格昂贵,不符合市场价格,一法院认定的总损失错误。二、本案事故认定书中已经明确记载是因为所在货物盐酸泄漏,与车辆的三者险没有任何关系,上诉人承保车辆冀J×××××、冀J×××××车投保了危险货物保险,因此对于30%比例的全部损失应当由太平财险在其承保的危货险内全部承担,车辆三者险和危险货物保险不应当按比例分割,因为本案导致原告损失的是危险货物导致的损失,在上诉人和太平财产承保同一辆车,但是由于危险货物导致的损失,应当由太平财产全部承担30%比例的赔偿。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或者改判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答辩称,关于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的主体资格,一审已经提供了证据证明,赔偿事宜由被上诉人鑫艺园林公司负责,且对相关损失有鉴定报告证明,一审中上诉人在法院指定期限内未申请重新鉴定并预交鉴定费视为放弃该权利;2.由于我方当事人无责,具体赔偿责任主体由法院依法认定。
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答辩称,同意上诉人第一条理由,其余同一审庭审意见。
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答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本次事故已经由交警大队出具了事故认定书,证实了本次事故属于交通事故的事实,符合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条件。
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园林绿化等损失77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月24日12时24分,孙向前驾驶冀J×××××号车在交口处与黄汝岗驾驶的冀J×××××/冀J×××××号车相撞。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黄公交认字(2018)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孙向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汝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中黄汝岗驾驶的车辆侧翻,所载货物(盐酸)泄漏,致路产、园林绿化损坏且环境污染。经黄骅市交警大队委托黄骅市广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绿化损失进行鉴证,并出具黄平鉴损字(2018)第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损失价值总金额为74110元。事故受损的绿化工程系沧海精品路创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发包,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该处绿化工程由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养护。孙向前驾驶的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高敏,该车在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黄汝岗驾驶的冀J×××××/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主车冀J×××××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冀J×××××/冀J×××××号车在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50万元,挂车限额5万元,均投有不计免赔),另冀J×××××/冀J×××××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人民币),黄骅市隆达运输队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间内。事故发生时,孙向前的驾驶证及冀J×××××号车行驶证、黄汝岗的驾驶证及冀J×××××/冀J×××××号车行驶证均合法有效,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对证件真实性无异议。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均对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单方鉴定的财产损失数额提出异议,并保留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经法庭释明,在规定时限内直至开庭,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亦未预交任何鉴定费用。另查,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黄汝岗所驾车辆冀J×××××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赔付原告鑫艺园林公司1000元,赔付本次事故中被告孙向前驾驶车辆的车主损失1000元。经一审法院另案判决,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应将被告孙向前所驾车辆冀J×××××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向本次事故中的其他财产受损失人赔偿。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合同协议书、证明、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等在案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鑫艺园林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合理损失问题。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单方鉴定的财产损失数额,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亦未预交任何鉴定费用,且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相关权利。综合诉辩双方意见,一审法院确认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绿化损失74110元(依据鉴证结论书予以确认);2.鉴定费用3706元,系原告为查明损失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合法损失,损失合计77816元。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处受损绿化的承包人、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均出具证明,证实原告鑫艺园林公司负责后期维护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种植的绿植,一审法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造成的园林损失,原告鑫艺园林公司作为绿化工程的管理者,有权请求侵权人对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在本案中系适格诉讼主体。二、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的黄公交认字(2018)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一审法院予以采信,认定被告孙向前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70%比例承担事故责任,被告黄汝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3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园林绿化等财产损失,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其承保标的车辆的所有赔偿责任应由危货险先承担,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损失不属于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除污费用,属于商业责任险,故对事故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及除污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应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其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明确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及免赔率,投保人被告隆达运输队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足以证明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其关于免赔率的主张应予支持。原告鑫艺园林公司的绿化损失77816元,已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汝岗所驾车辆冀J×××××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赔付1000元,剩余损失76816元,因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对被告孙向前驾驶的冀J×××××号车交强险的财产限额已由法院判决全部赔付给本次事故中的案外人,故原告鑫艺园林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在冀J×××××号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鑫艺园林公司53771.2元(76816×70%),剩余30%的赔偿责任(23044.8元)由冀J×××××/冀J×××××号车在商业三者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中按比例赔付,即由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鑫艺园林公司18899.2元(77816-1000-53771.2)×﹝155÷(155+34)﹞,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4145.6元(77816-1000-53771.2)×﹝34÷(155+34)﹞,扣除1000元的绝对免赔额,应赔付原告4145.6-1000=3145.6元。直接侵权人被告黄汝岗应赔付原告1000元,因被告黄汝岗缺席,如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隆达运输队系雇佣关系,可另行诉讼。故一审法院遂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损失53771.2元;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损失18899.2元;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145.6元;四、被告黄汝岗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00元;五、上述被告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后,被告孙向前、高敏、黄骅市隆达运输队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事实一致,不再赘述。
本院认为,判断鑫艺园林公司在本案中是否为适格诉讼主体,要看其是否对案涉事故损失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案涉受损绿化的承包人、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均出具了证明,证实鑫艺园林公司负责后期维护、管理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种植的绿植,故鑫艺园林公司有权对案涉事故损失要求侵权人赔偿,其具有适格诉讼主体资格。对于案涉事故造成的损失,黄骅市广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受黄骅市公安交警大队委托依法作出黄平鉴损字第[2018]第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上诉人虽有异议但未提供证据予以反驳且也未申请重新鉴定,故一审法院以此鉴定结论作为本案定案依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提出其承保车辆造成的案涉事故损失为货物盐酸泄露造成的损失,与第三者责任险无关系,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保险车辆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直接损毁,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责任,保险人会按照保险合同中的有关规定给予赔偿。案涉事故损失系上诉人所投保的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因交通事故致使鑫艺园林公司所受财产损失,故上诉人应在责任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综上所述,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74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常秀良
审判员 李 霞
审判员 付 毅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贺洋
书记员刘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