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983民初1300号
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黄骅市海丰大街。
法定代表人:王瑞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香,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女,199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黄骅市。
被告:黄汝岗,男,196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被告: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住所地黄骅市官庄乡官庄村。
负责人:吕兆江,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中捷产业园区东方名都B区。
负责人:赵洪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涛,男,1995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黄骅市。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御河路16号。
负责人:韩志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迎宾大道东侧泰达家居广场。
负责人:高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男,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该公司员工。
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艺园林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以下简称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黄汝岗、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以下简称隆达运输队)、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鑫艺园林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秋香、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广涛、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悦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汝岗、被告黄骅市隆达运输队、被告***、被告**、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鑫艺园林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园林绿化等损失77816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24日12时24分,***驾驶冀J×××××号车沿海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交口处左转弯时,与对向行驶的黄汝岗驾驶的冀J×××××/冀J×××××号车相撞、造成***及其乘车人受伤、车辆及路灯杆损坏,黄汝岗驾驶的车辆侧翻,所载货物(盐酸)泄漏,致路产、园林绿化损坏,环境污染的交通事故。该事故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黄公交认字(2018)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汝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韩军无责任。***驾的冀J×××××号车登记车主**,该车在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黄汝岗驾驶的冀J×××××/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黄骅市隆达运输队。该车主车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在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在太平财产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
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但认为,应核实原告是否有诉讼主体资格,且其损失应由货物险先行赔付。
被告***缺席无答辩。
被告**缺席无答辩。
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辩称:应核实驾驶员黄汝岗的驾驶资格,及车辆是否在年检有效期内,驾驶员及车辆是否有从业资格,事故车辆冀J×××××/冀J×××××号车在我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依照相关保险条款,我司应只赔付相关的除污费用,并扣除相应的免赔率和免赔额,且应与各保险公司按责任比例以及保险限额分摊。诉讼费等程序性费用不予承担。
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书面答辩称:我司保险标的车为黄汝岗,驾驶车辆在本次事故中承担次要责任,因此对于原告的所有损失,应当首先扣除两车的交强险每车2000元,在扣除交强险之外的损失,因人保财险承保的***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的全部损失应当由人保财险承担超出交强险70%的赔偿责任;次要责任的黄汝岗应当承担原告损失超出交强险的30%的赔偿比例。该30%的赔偿金额,首先由黄汝岗车辆承保的危货险承担赔偿责任,如有剩余,由车辆的所有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黄汝岗缺席无答辩。
被告黄骅市隆达运输队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24日12时24分,***驾驶冀J×××××号车在交口处与黄汝岗驾驶的冀J×××××/冀J×××××号车相撞。经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并作出黄公交认字(2018)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汝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事故中黄汝岗驾驶的车辆侧翻,所载货物(盐酸)泄漏,致路产、园林绿化损坏且环境污染。经黄骅市交警大队委托黄骅市广平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绿化损失进行鉴证,并出具黄平鉴损字(2018)第0066号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结论为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损失价值总金额为74110元。
事故受损的绿化工程系沧海精品路创建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发包,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承包,后该处绿化工程由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负责养护。
***驾驶的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该车在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100万元,且不计免赔)。黄汝岗驾驶的冀J×××××/冀J×××××号车登记车主为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主车冀J×××××在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强险,冀J×××××/冀J×××××号车在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主车限额150万元,挂车限额5万元,均投有不计免赔),另冀J×××××/冀J×××××号车在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投保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中,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每次事故责任限额30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人民币或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除污费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4万元,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为1000元人民币),黄骅市隆达运输队在投保人声明处盖章。事故发生在上述保险有效期间内。事故发生时,***的驾驶证及冀J×××××号车行驶证、黄汝岗的驾驶证及冀J×××××/冀J×××××号车行驶证均合法有效,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对证件真实性无异议。
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均对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单方鉴定的财产损失数额提出异议,并保留重新申请鉴定的权利。经法庭释明,在规定时限内直至开庭,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亦未预交任何鉴定费用。
另查,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被告黄汝岗所驾车辆冀J×××××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赔付原告鑫艺园林公司1000元,赔付本次事故中被告***驾驶车辆的车主损失1000元。经本院另案判决,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应将被告***所驾车辆冀J×××××号车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2000元向本次事故中的其他财产受损失人赔偿。
上述事实,由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单、合同协议书、证明、损失价格鉴证结论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承认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鑫艺园林公司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
一、原告的主体资格及合理损失问题。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对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单方鉴定的财产损失数额,均未提出重新鉴定申请亦未预交任何鉴定费用,且对该事实予以认可,视为放弃重新鉴定的相关权利。综合诉辩双方意见,本院确认原告鑫艺园林公司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1.绿化损失74110元(依据鉴证结论书予以确认);2.鉴定费用3706元,系原告为查明损失而实际支出的合理合法损失,损失合计77816元。
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作为该处受损绿化的承包人、黄骅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作为城市园林绿化的主管部门均出具证明,证实原告鑫艺园林公司负责后期维护黄骅市绿洲园艺工程有限公司种植的绿植,本院予以采信。本次事故造成的园林损失,原告鑫艺园林公司作为绿化工程的管理者,有权请求侵权人对相关损失予以赔偿。原告在本案中系适格诉讼主体。
二、各被告的责任承担问题。黄骅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处理作出的黄公交认字(2018)第05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信,认定被告***负事故的主要责任,按70%比例承担事故责任,被告黄汝岗负事故的次要责任,按30%的比例承担事故责任。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对被保险车辆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园林绿化等财产损失,应当在保险限额内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其承保标的车辆的所有赔偿责任应由危货险先承担,但并未提供任何证据证实该损失不属于其承保的商业三者险赔偿范围,该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承保的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中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包括第三者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除污费用,属于商业责任险,故对事故造成原告的财产损失及除污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主张应扣除相应的免赔额,其在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保险投保单中明确载明每次事故免赔额及免赔率,投保人被告隆达运输队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处盖章,足以证明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已向投保人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其关于免赔率的主张应予支持。
原告鑫艺园林公司的绿化损失77816元,已由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黄汝岗所驾车辆冀J×××××投保交强险财产损失限额内已赔付1000元,剩余损失76816元,因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对被告***驾驶的冀J×××××号车交强险的财产限额已由法院判决全部赔付给本次事故中的案外人,故原告鑫艺园林公司的财产损失应由被告人保财险黄骅支公司中捷服务部在冀J×××××号车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按70%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鑫艺园林公司53771.2元(76816×70%),剩余30%的赔偿责任(23044.8元)由冀J×××××/冀J×××××号车在商业三者险和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中按比例赔付,即由被告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鑫艺园林公司18899.2元(77816-1000-53771.2)×﹝155÷(155+34)﹞,由被告太平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4145.6元(77816-1000-53771.2)×﹝34÷(155+34)﹞,扣除1000元的绝对免赔额,应赔付原告4145.6-1000=3145.6元。直接侵权人被告黄汝岗应赔付原告1000元,因被告黄汝岗缺席,如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隆达运输队系雇佣关系,可另行诉讼。
被告***、**、黄汝岗、黄骅市隆达运输队、平安财险沧州中心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等诉讼权利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在冀J×××××号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损失53771.2元;
二、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绿化损失18899.2元;
三、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在冀J×××××/冀J×××××号车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3145.6元;
四、被告黄汝岗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00元;
五、上述被告赔付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各项损失后,被告***、**、黄骅市隆达运输队在本案中不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以上给付内容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被告到期将款交(汇)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户名:黄骅市人民法院,账号:04×××43)。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73元,由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承担603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215元,由被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承担4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丽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贾雅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