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983民初3013号
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海丰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鼎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黄骅市,现住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北省沧州渤海新区中捷产业园区。
负责人:赵洪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褚林嘉,住公司宿舍。
被告:***,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滨海新区,现住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住所地:河北省黄骅市。
被告: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负责人:翟志,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炳利,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明民,河北建平律师事务所。
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孙向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对被告孙向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孙向前、**、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黄骅支公司中捷营销服务部、***、黄骅市隆达运输队、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73元,由原告黄骅市鑫艺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刚
二〇一八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