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单位行贿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921刑初49号
公诉机关沧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单位地址:***华泰商厦十三楼,法定代表人高洪成。
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单位地址:河北省***浮阳南大道22#华泰商厦1202号房,法定代表人高洪成。
二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奇,男,1957年3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河北省***。
被告人高洪成,男,1972年5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河北省***。2016年7月20日因涉嫌行贿罪由沧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同年9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兰林,河北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沧县人民检察院以沧县院公诉刑诉[2016]2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洪成犯单位行贿罪,本院遵照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于2017年1月23日立案受理,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文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奇、被告人高洪成及其辩护人刘兰林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法人代表高洪成请托时任沧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王某1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后在王某1的帮助下,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在缺少园林工程相关施工资质、借用资质、未办理招投标手续以及未签订施工协议的情况下,顺利承揽下沧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管的人民公园南门改造、南湖公园改造、人民公园配套设施等工程。为对王某1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并继续维持和王某1之间的关系,高洪成于2009年11月份以刷卡方式出资143.8749万元在沧州市天成郡府为王某1购买住房一套。2011年12月份,该房屋交房后,高洪成又出资38.6662万元将该房屋装修。2011年下半年,高洪成出资98.42万元人民币在沧州市建设银行购买金条16块,在王某1的家中送予王某1。
2013年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的法人代表高洪成请托时任任丘市市委副书记王某1对其公司在任丘市的业务提供帮助。王某1利用职务便利,在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招投标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任丘市北环路、泰山道等道路补植工程交由该公司施工。为感谢王某1提供的帮助,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洪成在其本人金融大厦12楼办公室内送给王某1人民币10万元;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洪成在沧州植物园南门附近送给王某1人民币10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洪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的网上逃犯。
二被告单位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没有异议。
被告人高洪成认为自己行贿的原因是王某1对其进行了索贿。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高洪成并非主动行贿,而是由王某1主动索贿。2、被告人高洪成所在的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并未获得不正当利益,连正当利益都未实现。3、被告人高洪成构成立功。4、被告人主观恶性小。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09年期间,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法定代表人高洪成请托时任沧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局长王某1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后在王某1的帮助下,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在缺少园林工程相关施工资质、借用资质、未办理招投标手续以及未签订施工协议的情况下,顺利承揽下沧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主管的人民公园南门改造、南湖公园改造、人民公园配套设施等工程。为对王某1提供的帮助表示感谢,并继续维持和王某1之间的关系,高洪成于2009年11月份刷卡方式出资143.8749万元在沧州市天成郡府为王某1购买住房一套。2011年12月份,该房屋交房后,高洪成又出资38.6662万元将该房屋装修。2011年下半年,高洪成出资98.42万元人民币在沧州市建设银行购买金条16块,在王某1的家中送予王某1。
2013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高洪成请托时任任丘市市委副书记王某1对其公司在任丘市的业务提供帮助。王某1利用职务便利,在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未办理招投标手续以及其他相关手续的情况下,个人决定将任丘市北环路、泰山道等道路补值工程交由该公司施工。为感谢王某1提供的帮助,2015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洪成在其本人金融大厦12楼办公室内送给王某1人民币10万元;2016年春节前,被告人高洪成在沧州植物园南门附近送给王某1人民币1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高洪成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07年至2009年期间,高洪成的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由于没有园林工程的资质,借用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的园林工程资质,以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公司的名义在王某1的帮助下,承揽了沧州市园林局下面的工程,包括沧州市人民公园南门改造、南湖公园改造、人民公园配套设施等工程。这些工程都没有通过招投标,都是先干的活,后补的手续。
2009年,王某1给其打电话称看中天成某2府一套楼房,让其去把房款交了并用高洪成的身份证办理手续。高洪成与孟某到售楼处用银行卡支付购房款约140万元左右购买了一套360平米的楼房。2012年左右拿到钥匙后给王某1打了电话告诉他天成某2府的房子交房了,问他是否装修一下,王某1说简单装一下。高洪成指示公司经理强某1安排人对房子进行了装修。并让高洪成的司机王某2将房屋的钥匙及买房资料给王某1送过去了。整个装修花费大概40万元左右。2014年5、6月份,王某1说把房子处理了吧。后高洪成将房子在中介挂了十多天之后没有人问,其怕王某1有意见,就和孟某商量先跟王某1200万元房款,孟某同意了。高洪成让孟某给会计转了200万元,会计强某2将200万元取出交给了王某2,用箱子装起来,由王某2带高洪成将钱搬到任丘的家里。
2011年下半年,时任沧州市文化广播新闻出版局局长王某1给其打电话让其准备点金条。后其和妻子孟某美食城附近的建设银行及口腔医院对面的建设银行以刷卡的方式购买了984200元的金条,自己开车送到王某1位于南环邮电小区的家中。
2013年王某1去任丘后担任任丘市市委副书记,主管城市建设,当时王某1指定高洪成承揽了部分工程,为了让王某1帮忙早点结清工程款,其送给王某120万元。其中包括,2015年春节前,在金融大厦12楼办公室内,送给王某1一个女包,里面装有10万元。2016年春节前,在名人植物园南门,送给王某110万元钱,装在一个纸袋子里。
2、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其任某3林局局长期间,在人民公园改造、商铺拆迁工程上、通翔杂技园土方工程、植物园部分土方工程和一些道路土方工程的招投标上其直接跟下属打了招呼,让高洪成中标了。高洪成多次想送其钱表示感谢,王某1说不用送钱要送就送点黄金吧,几天后,高洪成送给其大概100万元的黄金。这些黄金后来被两个女骗子骗走了。
2009年为了高洪成为了感谢其帮助,又想给其送钱,王某1说要想送就送套房吧。王某1去天成某2府看中了一套房300多平米,让高洪成办理了购房手续。2014年或2015年的一天,高洪成说不如把房子卖掉,其同意了。后高洪成开车到其任丘的家中,给了其两个纸箱子,一共200万元。这200万用来买何某的画了。
2013年-2014年其帮助高洪成承揽了任丘市北环路和泰山道的秋某补植工程、火车站广场绿化改造工程以及昆仑南道绿化工程。其先联系了沧州市园林局局长张某2,并让高洪成的公司也参与这些工程的补植。后高洪成找到其昆仑南道绿化工程早就干完了,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王某1打电话给任丘市住建局的张某3让其为施工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3、证人孟某的证言,证实其和高洪成在建设银行西环南路分理处、建设银行署西支行共购买了984200元的金条。2009年下半年其和高洪成去售楼处刷卡购买了一套140平米价值140多万的房子,交房后,高洪成又安排人把房子装修了。2014年5、6月份,高洪成告诉孟某王某1想把房子卖了,挂到中介好几天没人问,怕王某1有什么想法,于是想给王某1200万元,如果房子卖不出去就自己留着住。孟某从河北银行的账户上给会计转了200万元。
高洪成经营的资金都在孟某账户上,如果公司对外业务上有资金需要,高洪成就会直接告诉孟某或通过公司财务人员告诉孟某,由孟某从其账户上转账。高洪成公司的利润也都打到个人账户。高洪成所负责的两个公司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及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资金都是由孟某管理。
4、证人强某1的证言,证实其是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期间,高洪成告诉其王某1在天成某2府买了一套房,高洪成给强某1房屋钥匙和装修平面图,让强某1盯着装修。装修材料都是公司买的,人员的工资都是公司出的,共花了40多万元,支完钱后,公司会计记账了。
锦绣园林公司与河北创业公司的日常经营的资金都是在孟某那里出,平时收入的工程款也都是打到孟某的账户。
2008年至2010年期间公司给沧州市园林局干的工程,要支付工程款,但要补签这些工程的施工协议上报财政局,公司安排强某1出面代表公司和沧州市园林绿化局把2008年至2010年期间没签协议的工程都补签上了施工协议。
2013年底沧州市锦绣园林公司承揽了任丘的北环路工程、火车站工程、借用沧州建政公司的名义承揽了泰山道工程、顶着沧州市创绿景观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昆仑道工程等。任丘的工程没有通过招投标程序。
5、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实其担任高洪成的司机。2012年左右,高洪成让其去天成某2府售楼处取了一套房屋的钥匙,并把钥匙交给王某1。2014年高洪成让其找王某1原司机王某3拿了房屋钥匙及住房手续。后这套房卖了。2014年期间,高洪成让其在会计强某2那搬了一个纸箱子,当时强某2往纸箱里装钱,装了多少钱不知道,其和高洪成将纸箱子搬到了王某1的任丘的家中。
6、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实其2004年至2011年任沧州市园林局下属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经理,2012年任沧州市园林局规划工程科科长。高洪成承揽过沧州市创绿公司的工程。2008年左右,王某1告诉张某1以后创绿公司对外的工程给高洪成干,并嘱咐其要多照顾照顾高洪成。沧州市创绿公司属于国有企业,对外的工程按照规定必须先招投标,相关公司中标后,再签订施工协议,再进场施工。高洪成的公司没有园林工程资质,且没有经过招投标。
7、证人翟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沧州市园林绿化管理局狮城公园管理处处长。高洪成在园林局承揽工程是由当时副局长张某2通知其,说王某1已经定下来由高洪成干,由其接洽一下。高洪成公司是先进场干的活,后期需要向财政局申报相关手续时,才给他们公司补办的相关手续。2008年至2009年期间的工程,高洪成公司没有施工资质,是借用的别的公司的资质。
8、证人焦某的证言,证实其是沧州市园林绿化局副书记。王某1告诉其高洪成干公园里的亲子园绿化改造工程,让其盯现场的时候照顾照顾。高洪成是直接干的活,没有办理招投标手续,且没有相关资质,是借用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的协议。
9、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实其任沧州市园林绿化局绿化养护处处长。高洪成在创绿公司的工程是王某1定的。其代表创绿公司跟高洪成的公司签订的协议,这些协议是后期补签的。
10、证人高某1的证言,证实其2017年至2009年之间任河北创业公司的项目部经理。高洪成承揽了沧州市园林局的工程,公司没有资质,借用的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签订的协议,后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改为河北金某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由借用了这个公司的资质承揽。承揽的工程都是先进场干活后补签的协议。
11、证人于某的证言,证实其为河北金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的副总经理,该公司前身为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高洪成借用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了沧州市园林绿化局的工程。沧州市园林局把工程款转给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后,由其再转给高洪成提供的账户。
12、证人高某2的证言,证实其2011年任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的会计,在担任会计期间记过天成某2府楼房装修的账目,强某1产生费用后找高洪成签字,由其记账。该装修花费约40万元。
13、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实其为王某1的司机,其在2014年给过高洪成司机王某2一个包,里面有房子手续及钥匙。
14、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为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股东,公司日常运营资金由孟某提供,盈利也都打给孟某。
15、证人高某3的证言,证实其是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河北创业有个下属企业叫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两个公司一起记账。两个公司的日常支出及收入由孟某管理。
1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实2014年其在高洪成手中买天成郡府东区5-2-101这套房子,支付360万元。为了省一部分税,表面上的成交价格为150万元。
17、证人强某2的证言,证实任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和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财务主管,公司以强某2的名义开了一个账户,用于公司经营,这个账户没钱了,孟某再把钱以转账方式汇入这个账户,公司的收益,由孟某负责保管。2014年6月高洪成让其预备200万元现金。孟某给其账户上转了200万元取现。并把这些钱装进一个纸箱子,交给了高洪成的司机王某2。
18、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2008年的人民南门改造由王某1指定高洪成的公司实施。
19、证人郭某1的证言,证实其任沧州市城市管理局规划科科长,2008年左右,沧州市政府在“三年大变样”城市拆迁改造的过程中,决定对人民公园南门进行改造,将仿古建筑群和游乐场拆除,改造成绿地,由沧州市园林局负责项目的实施。人民公园南门改造的时候,其主要参与了项目的规划设计工作。人民公园南门改造工程其印象中是由高洪成的公司负责的。他是借用的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资质承揽的这个工程。
20、证人安某的证言,证实2011年12月至今,任丘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主要负责市政设施的维护管理、园林绿化管理、环境卫生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2013年下半年,任丘市要创建省级园林城市,需要建设很多绿化工程,经市领导研究,最终确定了泰山道、北环路等十条主次干道增植、补植,公园建设等绿化工程。此外,市里还专门成立了创园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副书记王某1任领导小组组长兼城市建设指挥部指挥长,经常召集住建局、城管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开会研究创园的事,他在相关会议上多次提到任丘创园的时间紧、任务重,要找有实力的队伍来施工,沧州市园林局有施工经验,技术上比较过硬,让住建局和城管局联系沧州园林局,请他们的施工力量进场施工。王某1还说创园工程量大,走招投标手续太麻烦,周期会很长,工期耽误不起,就直接走发包手续,指定由沧州市园林局的队伍施工,他要求先施工后补办手续。
十条主次干道的增植、补植绿化工程,是由王某1副书记直接指定沧州园林局的队伍来施工的,没有经过比选程序。就直接走发包程序由沧州市园林局下属的三家公司承揽了这些绿化工程。2014年都竣工了,后来又陆续补签了施工合同。
21、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其任某2管局副主任科员后,当时任丘市正在创建省级园林城市,有很多绿化工程要做,其主要分管城管局下属园林处的工作,具体负责任丘市城区的园林绿化工作。任丘市创建园林城市,主要做了任丘市十条主次干道的增植、补植绿化工程、火车站广场绿化以及公园建设等工程。时任城管局安保田局长向其传达任丘市委、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说十条主次干道的增植、补植绿化工程由沧州园林局来做。陈某是跟沧州市园林局的王副局长联系的,后来,沧州市园林局指派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建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这三家公司的负责人到任丘城管局协商了一次。双方很快就签订了施工协议,并立即进场施工,创绿公司负责的是中华路,锦绣公司负责的是北环路、建政公司负责的是泰山道,具体以书证资料为准。火车站广场绿化工程是创建园林城市的重要节点工程,这个工程也没有经过招投标,是指定锦绣公司做的。
2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实任丘市十条主次干道的增植、补植绿化等工程时间紧、任务重,没有按规定招投标,按照王某1指示,直接由创绿公司、锦锈公司及建政公司承揽。
23、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实2015年任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任丘市昆仑南道绿化工程在其到任时已经完工了。马某科长说这个工程是沧州市园林局下属的公司承揽的,没有经过招投标,也没有签订施工协议,更没有结算工程款。王某1跟张某3说这个工程是沧州的一个公司干的,没有办理任何的施工手续,让其协调一下尽快的完善手续。
24、证人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第五分公司经理张宝军、沧州市园林局工程处处长孙某的证言证实,昆仑道绿化开始是决定由创绿公司来做,后来改为高洪成锦绣园林公司顶着创绿公司的名义干的。由创绿公司与任丘市住建局签订的施工合同。
25、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实其为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在任丘负责园林绿化项目施工、维护、人员管理。昆仑道绿化工程已经开工一段时间了,合同没签,工程款也没给,后来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用沧州市创绿公司的资质签订了施工合同。
26、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实其原任任丘市住建局局长,2013年任丘市决定把市区主要道路的绿化搞起来,王某1在相关会议上多次提到让沧州市园林局的队伍进场施工。其还说走招投标手续太麻烦,周期太长,直接指定沧州市园林局施工。
27、证人马某的证言,证实其为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房证科科长。沧州市创绿公司承揽的昆仑道的绿化工程。为了赶工期,先施工,后补办的手续。
28、证人郭某2的证言,证实时任任丘市园林局局长,火车站广场绿化工程没有经过招投标,直接指定沧州市园林局下属的公司进场施工的。
29、证人武某的证言,证实任丘市十个主干道的绿化工程由三家公司承揽。没有经过招投标。
30、干部任免审批表、任免通知,证实2007年8月至2009年10月,王某1任市城市园林管理局局长。2013年6月-2016年2月,王某1任任丘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任任丘副书记等职。2016年2月,王某1任任丘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书记。
中国共产党任丘市委员会(任字2013、28号)关于成立任丘市城市建设指挥部的通知,王某1任指挥长。
中国共产党任丘市委员会(任字2013、51号)关于成立“十月突破”活动有关工作指挥部(领导小组)的通知证实市城市建设和交通道路建设指挥部、106国道改造提升及园林绿化指挥部指挥长王某1。
中国共产党任丘市委员会(任字2014、15号)关于成立市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省级园林城市领导小组的通知,王某1任组长。
中国共产党任丘市委员会(任字2014、19号)关于成立任丘市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及工程建设评审审计领导小组的通知,王某1任组长。
中国共产党任丘市委员会(任字2014、55号)关于调整市委常委工作分工的通知,王某1负责国家级和省级园林城市创作等工作。
中国共产党任丘市委员会(任字2015、7号)关于成立任丘市创建国家级园林城市领导小组的通知,组长王某1。
31、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河北创业经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证实二公司设立登记变更情况。
32、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高洪成公司2007年至2009年在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工程的文件资料及财务凭证,包括高洪起工程款拨付明细、创绿公司记账凭证、建筑业发票、2009年沧州市绿化工程处内部结算表(高洪成施工队)、2010年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结算表(高洪成施工队)、2010年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内部结算表(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施工)、高洪成承揽的创绿公司的园林绿化工程情况明细单、施工协议书(甲方: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乙方: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33、沧州市园林局提供的高洪成公司承揽工程的文件资料、财务凭证,包括市园林局关于何某与高洪成2007-2009年工程款拨付明细表、2008年园林工程审查表、2009年园林绿化工程结算审查核定表(一建安)、高洪成承揽的沧州市园林局的园林绿化工程表、施工协议书、沧州市园林局拨付高洪成工程款情况、园林局记账凭证、沧州市财政局支付中心付款通知书、建筑业专用发票、沧州市市级预算单位财政直接支付汇总申请书、费用报销单,证实高洪成以沧州市第一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河北金某建筑工程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公司名义,于2007年1月至2009年12月在沧州市园林局承揽人民公园南门改造等工程的具体情况及工程款结算情况。
34、锦绣园林公司提供的高洪成在任丘承揽绿化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锦绣园林公司在任丘城建的园林绿化工程说明、锦绣园林公司说明、任丘市市区十条主次干道绿化培植、补植工程施工协议书(北环路、文化道、会战道,甲方:任丘市城市管理局,乙方:河北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竣工结算单、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建筑业发票记账联、税收完税证明、任丘市火车站广场、渤海东路分车带等绿化工程协议书(甲方:任丘市城市管理局,乙方: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锦绣园林公司说明、任丘市市区十条主次干道绿化培植、补植工程施工协议书(泰山道,甲方:任丘市城市管理局,乙方:河北建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锦绣园林公司说明、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昆仑道绿化工程,发包人: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承包人: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种籽类植物材料进场
记录表、灌木藤木花卉类植物进场记录表、乔木类植物进场记录表、人工材料机械台班(用量、单价)、据实调整材料汇总表。
35、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任住建2015、183号)关于昆仑道绿线内绿化工程进行财政评审的请示、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件(任住建2014、22号)、任丘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实施昆仑道绿化亮化及人行便道铺装工程的请示任丘市发展改革局文件(任发改2014、84号)、关于昆仑道绿化、亮化及人行便道、路沿石铺装工程项目建议书的批复,记载了任丘市住建局提供的高洪成以沧州市创绿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昆仑道工程的文件资料。
36、任丘园林局提供的高洪成公司承揽任丘十条主次干道绿化增植补植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协议书、任丘市城乡管理局文件(任城2013、100号)、任丘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市区十条主次干道园林绿化工程的请示、2013年市区十条主次干道园林绿化工程标段划分及工程费用一览表、任丘市园林绿化局关于拨付市区十条道路增值、补植种植养护费用的请示、任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9号)、任丘市关于申请2013年秋冬季十条道路绿化增植、补植及氧化过程评审的请示、竣工结算价任丘市市区十条主次干道绿化增植补植过程三标段绿化实施过程汇总表、竣工结算总价、单位过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过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过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总价措施项目费分析表、竣工结算价、单位过程汇总表、协议书、任丘市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14、19号)。证实任丘市区十条主次干道园林绿化工程未通过公开招标,而是分三个标段通过发包形式进行工程施工,期间,王某1二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高洪成以河北建政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沧州市锦绣园林有限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任丘市北环路、泰山道等道路树木种植养护工程。
37、任丘市园林局提供的高洪成公司承揽任丘火车站广场渤海东路分车带等工程的文件资料,包括任丘火车站广场、渤海东路分车带等绿化工程协议书、任丘市园林绿化局文件(任园2014、67号)、关于拨付火车站广场、渤海东路分车带、泰山南道东侧人行道、北站东路北侧人行道绿化增植工程费用的请示、任丘市园林绿化局文件(任园2016、9号)关于申请火车站广场、渤海东路分车带、泰山南道东侧人行道、北站东路北侧人行道绿化增植工程评审的请示、2014年火车站广场、渤海东路分车带、泰山南道东侧人行道、北站东路北侧人行道绿化增植竣工结算价汇总表、竣工结算价、单位工程费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单项措施项目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总价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主要材料设备明细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工程洽商记录、计日工表。
38、中国建设银行沧州西环南路分理处及署西支行客户交易明细查询单、建设银行实物黄金买入/卖出凭证、实物黄金买入/卖出代保管委托单、建行取款凭条,证实2011年10月10日,孟某银行账户支付984200元,用于在建行西环南路分行、署西支行购买黄金共16块重2800克。
39、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明细单、商品房买卖合同、河北省沧州市销售不动产发票记账联、农业银行商户签购单、收款收据、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房屋登记申请书、契税完税证明、沧州市存量房买卖合同、沧州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协议、天成郡府业主领取文件确认书、天成郡府业主钥匙、功能卡领用登记表、天成郡府5号楼装修工程明细表、房屋买卖合同,证实2009年11月13日,高洪成出资143.8749万元购买天成某2府5号楼2单元101室,交房后支付38.6662元对房屋进行装修。2014年8月,将该房屋以359万元出售给吴某。
40、河北银行业务凭证、河北银行个人业务凭证、账户历史交易明细清单,证实孟某转账给强某2河北银行账户200万,强某2于2014年6月10日取出。
41、被告人高洪成的供述,证实其听工商银行屈某说好多人借钱不还,并给他看了照片和资料。其记住一个叫兰某的人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网上追逃。高洪成前往兰某的家中蹲守,确定兰某在家后,拨打110报警电话,并协助公安机关将兰某抓获。
42、证人屈某的证言,证实高洪成在和其聊天的过程中将兰某借款不还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的事情跟高洪成说了。
43、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实其为南皮县寨子派出所副所长,2017年2月26日寨子派出所接到110指挥中心电话,说有人报警称发现兰某正在南皮县某镇某村的家中,随后,其拨打报警人高洪成的电话询问,高洪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了兰某。兰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运河分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
44、证人兰某的证言,证实其于2017年2月26日被南皮县寨子镇派出所抓获。其2017年2月28日因涉信用卡诈骗罪被***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4月1日被批准逮捕。
45、南皮县公安局寨子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记载2017年2月26日6时许,其单位接南皮县公安局110指挥中心指令:2017年2月26日6时32分高洪成报警称:寨子镇庞建村发现有网上逃犯兰某在家中出现。我所民警接报后,在高洪成的指领下,将兰某抓获。
46、沧州市公安局接处警综合单证实,高洪成拨打110报警举报兰某的情况。
47、运河区公安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提供的关于兰某涉嫌信用卡诈骗的卷宗材料,证实兰某因涉嫌信用卡诈骗罪被沧州市运河公安局立案侦查。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洪成作为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及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名义,为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行贿数额共计300.9611万元,情节严重,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人高洪成构成单位行贿罪,沧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高洪成自愿认罪,可以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高洪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网上逃犯,构成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具有自愿认罪、部分行贿事实出于被对方索贿、构成立功的从轻情节,予以确认。根据被告单位及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创业经贸有限责任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沧州市锦绣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三、被告人高洪成犯单位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李学文
审 判 员  万玲玲
人民陪审员  张玉森

二〇一七年九月八日
书 记 员  高丽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