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7)浙0212民初615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韵生态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诉讼费用,同时申请撤回起诉。故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徐力英
书记员  徐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