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09)甬慈商初字第3048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江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09年9月2日以双方达成和解,被告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日益电机(东莞)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 判 员 胡伯新
代书记员 沈丽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