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381执2876号
申请执行人**,1981年02月02日出生,住海城市。
被执行人海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81064057903R。住所地海城市开发区验军村三里委。
法定代表人周凯。
被执行人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303561372007D。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共荣街457号。
法定代表人王**。
**与海城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2020)辽0381民初4922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
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德育
审判员 李冬明
审判员 成 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可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