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辽0381民初6204号 原告***,女,汉族,住海城市。 被告***,男,汉族,户籍所在地为辽宁省昌图县。 被告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210303561372007D,住所地为海城市响堂管理区荒岭社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鞍山市展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的,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之日起七日内补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的,按撤诉处理,已经收取的诉讼费用退还一半”的规定,本院依法将该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原告***于本裁定送达后七日内补交1125.00元案件受理费。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