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凌建设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中凌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回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5)回执字第00666-1号
申请执行人中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回民区。
法定代表人***。
中凌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
终结(2014)回商初字第001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发现被执行人可有供执行财产时,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对本裁定不服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曹俊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