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内0102执487号
申请执行人中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新华大街。
被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凌建设有限公司与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一终字第0086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内蒙古万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200万元及逾期利息或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峰
审判员***
审判员苏和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