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京0114民初8756号
原告:**,男,1983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昌平区。
被告:中凌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东阳市白云街道江滨南街539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54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徐跃彬,男,住浙江省金华市。
被告:徐红跃,男,住北京市大兴区。
原告**与被告中凌建设有限公司、***、徐跃彬、徐红跃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审 判 员 李红霞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