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案号:(2019)沪0114民初7914号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德龙,江苏瑞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柯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高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磊。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倩,上海运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高峡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柯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梓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智磊、万德龙,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晨磊、孙倩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高峡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柯梓公司支付装修款165,000元、违约金54,000元,合计219,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双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由高峡公司为柯梓公司装修嘉定新城网络主播工作室,价款为385,000元,后增加装修项目5万元,合计装修总价435,000元。合同第七条约定:第一次合同签订之日付款30%即115,500元,第二次于隐蔽工程结束时付款40%即154,000元,第三次于工程完工时付款20%即77,000元,第四次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两日内付款10%即38,500元,增加装修项目5万元未约定付款期限。高峡公司按约履行了装修义务,2017年9月27日前柯梓公司进入该场所办公,但拖欠装修款一直未付。合同第八条违约责任约定:柯梓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高峡公司支付违约金100元。高峡公司多次催讨装修款未果,故诉至法院。
被告柯梓公司辩称,不同意高峡公司诉请。高峡公司的装修工程存在诸多问题,达不到竣工验收标准,柯梓公司要求高峡公司修复整改,但其拒绝。高峡公司没有按照合同提供装修项目预算单,导致柯梓公司无法对施工的内容、材料规格、价格及人工等进行核对,故高峡公司没有达到竣工验收标准。高峡公司项目负责人姜智磊等带领施工工人到柯梓公司工作场所(即装修施工的地点)闹事,扰乱柯梓公司正常经营秩序,经派出所多次调解后双方达成了协议,柯梓公司结清了款项。柯梓公司不存在违约情况,不应承担违约金。且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过高,如果认定柯梓公司违约,请求法院进行调整。柯梓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判令高峡公司承担整改损失91,473.90元(其中租金损失1个月计37,859元、整改费用53,614.90元,具体整改费用以鉴定报告的结论为准);2、判令高峡公司支付柯梓公司垫付的民工工资77,000元。事实和理由:2017年6月28日,柯梓公司将位于嘉定区马陆镇云谷路XXX弄XXX号楼20层发包给高峡公司装修,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工期自2017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15日。双方虽签订了合同,但高峡公司未提供工程预算书。2017年9月27日,高峡公司递交了工程竣工申请报告,次日柯梓公司现场进行验收,当场向高峡公司提出整改要求。2017年10月10日,柯梓公司委托上海易居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易居公司”)对工程进行专业的检测验收,根据检测报告,工程存在诸多问题,达不到验收标准,故再次向高峡公司提出整改要求,但高峡公司拒绝整改。现双方已无协商可能,柯梓公司需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整改施工,要求高峡公司承担责任。另,高峡公司曾扰乱柯梓公司经营秩序,在报警后柯梓公司与高峡公司的施工工人达成了结算协议,支付了77,000元。
反诉被告高峡公司针对反诉辩称,不存在整改损失、租金损失。高峡公司根据合同约定进行装修施工,柯梓公司在双方没有验收并未按约支付款项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装修项目,故高峡公司不应承担责任。高峡公司没有参与工人工资的协商,且工人工资也应由高峡公司支付,故无法确认77,000元是支付的工人工资。
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柯梓公司原名称为上海柯梓动漫游戏有限公司。嘉定区云谷路XXX弄XXX号20层房屋由柯梓公司租赁而来,租赁期限自2017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其中2019年5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月租金为37,859元。
2017年6月28日,柯梓公司(发包单位、甲方)与高峡公司(承包单位、乙方)签订《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工程名称为嘉定新城网络主播工作室,地点为嘉定区云谷路XXX弄XXX号楼20层整层,工程内容(附工程设计图纸及文字说明和工程预算书),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合同额暂定为385,000元,施工期限自2017年6月29日至同年8月15日;工程项目或施工方式如需变更,双方协商一致,鉴定(应为签订)书面变更协议同时调相关工程费用及工期;隐蔽工程甲方需派技术负责人会同乙方对隐蔽工程24小时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并签署意见,由乙方保存作为竣工验修依据,工程竣工后,乙方应通知甲方验收,甲方自接到验收通知后,两天内组织验收,填写验收单,逾期即视为该工程验收合格,在工程款结清后办理移交手续;工程款支付方式:第一次于合同签订之日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即115,500元,第二次于隐蔽工程结束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40%即154,000元,第三次于工程完工时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20%即77,000元,第四次于工程竣工验收后两日内甲方支付合同总额的10%即38,500元,工程验收合格后,由乙方向甲方提出工程结算,并将有关资料送交甲方,甲方接到资料后三日内如未有异议,即视为同意,双方填写工程结算清单,两日内付清余款;未办理验收移交手续,甲方提前使用或擅自动用工程成品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甲方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100元;由于甲方原因,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乙方支付违约金200元,由乙方原因,工期延误,每延误一天向甲方支付违约金200元;本工程保修期为1年,自验收合格双方签字之日起计算;合同约定了其他内容。同年7月7日,高峡公司开始装饰装修施工,姜智磊为高峡公司施工负责人,季晨磊为柯梓公司施工负责人。同年7月4日,柯梓公司支付工程款115,500元;同年8月17日,柯梓公司支付第二笔工程款154,000元。同年8月,高峡公司与柯梓公司签订了柯梓动漫嘉定新城云谷路XXX弄XXX号楼20层装修项目变更一览表,确定增项费用合计5万元。
2017年9月27日,高峡公司向柯梓公司发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要求柯梓公司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验收核验。同月29日,高峡公司向柯梓公司送达项目结算书,结算金额汇总计439,329元。之后,柯梓公司即搬入装修房屋实际使用。同年10月10日,柯梓公司委托易居公司就嘉定区云谷路XXX弄XXX号20楼装饰装修工程进行检测验收,易居公司出具了检测验收报告。后,柯梓公司将检测验收报告交给高峡公司。
二、2017年7月23日,姜智磊向季晨磊发送微信,主要内容:前天给的消防价格有误,昨天具体办理了,消防公司的人说15,000元是通知盖章的费用,施工挂靠费用为8,000元,合计23,000元,询问这个事怎么定。同月28日,姜智磊通过微信向季晨磊发送了嘉定网络主播工作室搬运合同,并发送微信,主要内容:这个合同盖完章快递给其就可以,其中920元为税金3.4%加上走劳务公司的0.07的走账费用,因为钱是其私人垫的,要求尽早支付。季晨磊回复称其自己另外找合同。后柯梓公司支付给姜智磊23,000元。
2018年1月10日,季晨磊向公安机关报警,称在嘉定区云谷路XXX弄XXX号20楼的柯梓公司门被人锁住,经济纠纷引起,要求民警到场处理。同日,季晨磊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2017年7月找了高峡公司做装修,约定工期45天,实际交付晚了2个月,现跟装修公司间还有15万元的尾款没有支付;施工队带着七八个人到公司协商,但没有谈拢,工人将公司电闸拉掉、骚扰公司员工并拉横幅等,故报警;这些人前后来了大约四五次。同年2月,高峡公司施工工人叶春成等向柯梓公司出具工程款结清声明,柯梓公司分两次向叶春成支付了装修工程款77,000元。
审理中,柯梓公司提供了其委托上海斯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整改费用报价单,金额为53,614.90元、整改期间需要1个月,陈述上海斯禹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是根据易居公司检测验收报告而出具的,对于整改费用不需要进行鉴定。高峡公司不予认可,认为柯梓公司在装修过程中即入住使用;对于柯梓公司直接支付给叶春成的77,000元,同意在所欠装修工程款中扣除。
本院认为,高峡公司与柯梓公司间签订的《装饰装修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签订后,高峡公司进行了装饰装修施工,施工完成后向柯梓公司发送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及项目结算书,柯梓公司也已实际入住使用装修房屋,故柯梓公司应支付高峡公司相应的装修工程款。合同约定总价款为385,000元,双方又确定增项费用为5万元,故装修工程款总额应为435,000元。对于姜智磊收到的23,000元,根据姜智磊与季晨磊间的微信记录,结合季晨磊在公安机关所述欠高峡公司装修工程款数额,该款与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并不一致,本院认为该23,000元应不属于双方间的装修工程款。柯梓公司支付了第一、二次装修工程款,现高峡公司同意柯梓公司付给叶春成的77,000元在欠付装修工程款中扣除,故高峡公司诉请的装修工程款165,000元应扣除该77,000元,为88,000元。柯梓公司反诉主张的整改损失91,473.90元(其中租金损失1个月计37,859元、整改费用53,614.90元),因合同约定保修期为1年,现柯梓公司实际使用装修房屋早已超过保修期,且其所提供的整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至于柯梓公司付给叶春成的77,000元,系因柯梓公司未按约支付装修工程款,导致施工工人直接向柯梓公司结算款项,现高峡公司已同意在欠付装修工程款中扣除该款,柯梓公司不需作为反诉予以主张。合同约定柯梓公司未按期支付第二、三次工程款的,每延误一天向高峡公司支付违约金100元。因柯梓公司未按约支付装修工程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金。现柯梓公司抗辩违约金过高,柯梓公司实际仅未按期支付第三次工程款且期限不长,根据高峡公司的实际损失情况,酌定违约金为3,000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上海柯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装修工程款88,000元;
二、被告上海柯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约金3,000元;
三、驳回被告(反诉原告)上海柯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负有金钱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4,585元,减半收取2,292.50元,财产保全费1,370元,合计3,662.50元,由高峡公司负担2,140.50元,柯梓公司负担1,522元。反诉受理费2,599.50元,由柯梓公司负担。柯梓公司负担之款,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徐熙春
书 记 员
康雅莉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