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沪0107破32号之三
申请人: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2年7月26日,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2022年7月20日,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以书面审议与表决的方式召开了第三次债权人会议,管理人以邮件和发送电子版文件的方式将《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以下简称“《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等会议资料送达至各债权人处,本次会议有表决权的债权人共计13户,管理人共计收到9户债权人的9份表决票,均为同意票(其中有1户债权人用印错误,构成无效票,不计入同意票统计范围),另有4户债权人未提交表决票。据此,有8户债权人投票同意《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已超过出席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全体有表决权的债权人户数的一半,其代表的债权金额为15,251,677.80元,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95.76%,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已表决通过,故请求本院裁定认可。
本院认为,本案管理人拟订的《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已经债权人会议以非现场方式表决通过,故管理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第三次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本院予以认可。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附:《迪熙(上海)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破产财产分配实施方案》清单
审 判 长 朱巧凤
审 判 员 杜 娟
人民陪审员 葛秀宝
二〇二二年八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陈晓彤
书 记 员 卢震宇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