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沪0110民初25431号
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严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被告: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中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3日立案。现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不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高峡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免收诉讼费。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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