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京0106执596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三环北路105号东一区教一楼11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台区外环西路26号院52号楼B20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丰民初字第81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法律文书确定:一、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逾期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违约金三十七万三千七百八十八元。二、驳回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受理费6572元,由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629元(已交纳),由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负担3943元(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权利人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未妥投。经查,被执行人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停车位若干,本院已根据市场价值对相应车位进行了查封;其名下无车辆等财产;银行存款余额不足,本院已依法冻结其银行账户,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北京景枫立嘉置业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北京同步科技有限公司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权利,待执行条件具备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6)京0106执5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淼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三日
书记员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