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3民终6877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4月5日出生,住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丹湖社区泗黎路88号-3(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060030879。
负责人:王虎。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玉泉路甲5号平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426092963。
法定代表人:高贤存。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肖体勇,广东商达(龙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21)粤0309民初139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的上诉请求:1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工资7480元;2.被上诉人补交一月至五月养老保险;3.被上诉人赔偿50000元;4.两被上诉人承担连带责任。
被上诉人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的答辩意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1.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支付***2021年2月1日至2021年5月10日工资7480元;2.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补交一月至五月养老保险;3.买车买不了赔偿50000元;4.要求北京铁保中泰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判决:驳回***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由***负担。
本院经二审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经审查,上诉人***未能举证推翻双方微信聊天记录载明内容,依法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认为,一审法院已经结合在案证据,根据法律规定,进行了充分的说理和论证,论述充分,并无不当之处,本院予以确认,并不再赘述。上诉人***的上诉理据不充分,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刘 雁 兵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颜萍萍(兼)
书记员 李江涛(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