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民辖终33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浩然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五环国际大厦A座1单元508室。
法定代表人:孙浩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裙楼04层01号。
法定代表人:吕宏。
上诉人吉林省浩然科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5民初22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涉案《采购合同》与《补充协议》未对管辖法院或合同履行地作出明确约定,依据诉请,被上诉人诉请上诉人支付货款,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系接收货币一方,其所在地位于深圳市南山区,故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尧
审判员 尹 伊
审判员 谢冰羚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冀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