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5执保820号
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南九道10号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0栋裙楼04层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6632803H。
法定代表人:吕宏。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启蒙,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洋,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菜园街2号2号楼35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2743327450G。
法定代表人:温安军。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0000元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出具了编号为PZDM201944030000001166《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名下价值人民币840000元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邓晓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小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