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粤03民终857号
上诉人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5民初50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北京世纪东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刘 雁 兵
书记员 王玉寒(兼)
书记员 颜萍萍(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