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粤0305执12377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2019)粤0305民初166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共计386750元(人民币,下同)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本院依法立案受理。
本院认为,本案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依法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麦贤勤
审判员 杨 睿
审判员 石登科
书记员 赵彤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