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16626号
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日立案后,经审查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裁定转为普通程序,于2019年1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恺、江舒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销售合同》符合合法与自愿的原则,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的义务。根据合同约定,产品到货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386750元,原告主张涉案产品已于2017年11月16日验收合格并向本院提交设备/材料到货报验单及《鹤壁市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验收报告》予以佐证,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到期未付货款38675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若被告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原告有权要求被告按日支付合同款的0.5%违约金,直至被告履行完毕合同款支付义务为止,该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24%。原告主张以合同总价款595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合同实际未付价款386750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10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编号为HHXSHT2017-064的《鹤壁市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图书设备用于鹤壁市图书馆付款有关事宜,采购产品合计595000元;付款方式为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35%即208250元,产品到货验收合格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的65%即386750元;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本合同约定的货物送至甲方指定地点鹤壁市图书馆,双方应在甲方收到货物的3个工作日内共同开箱验货及安装调试,甲方未及时验收的或验收时未提出异议的,则视为合同设备符合本合同约定,验收合格,如果双方在验收中发现产品品种、数量、型号、质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乙方应在10个工作日内更换,以使提交的专用设备符合本合同的约定;若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日支付合同款的0.5%作为违约金,直至甲方履行完毕合同款支付义务为止,如经乙方书面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仍未付款,由此所造成的全部损失由甲方承担。
原告向本院提交设备/材料到货报验单及《鹤壁市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验收报告》,证明原告提供的设备已完成验收。设备/材料到货报验单载明相关设备/材料经原告检验符合标书、规范及合同要求,被告在用户单位意见处签字并盖章;《鹤壁市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验收报告》载明验收日期为2017年11月16日,原告根据合同具体要求于2017年10月27日完成了全部设备的安装、调试及项目实施工作,并对馆方工作人员进行了相关的使用培训,现所有RFID系统设备运行稳定、可靠,试运行通过,具备验收资格条件,被告在尾部签字并盖章。
原告向本院提交银行回单,证明2017年4月25日被告支付了208250元。
庭审时,原告称因验收报告是在2017年11月16日完成,根据销售合同约定,在产品验收合格之后五个工作日内被告应当支付第二笔合同款,故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以合同总价款595000元为基数,按每日0.5%从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之日止。
以上事实,有《销售合同》、设备/材料到货报验单、《鹤壁市图书馆管理系统项目验收报告》、银行回单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为证,足以认定。
一、被告北京润通创展贸易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86750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38675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的标准自2017年11月23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深圳市海恒智能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7101.26元,保全费2453.75元,总计9555.01元,由原告负担1420.83元,被告负担8134.1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 艳
人民陪审员 胡运红
人民陪审员 杨良萍
书 记 员 王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