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风尚百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天津风尚百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3民初2667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天津金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风尚百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天津医药医疗器械工业园辰寰大厦517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天津天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风尚百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16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