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与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晋0202民初3109号
原告: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思贤街。
法定代表人:刘某,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1,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西星瑞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京鼎商务楼**。
法定代表人:张某2,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诉被告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于2018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78元,减半收取3189元,由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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