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583执826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6662794909,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北路140号。
法定代表人:张一众。
被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729004858L,住所地昆山市陆家镇环铁路6号。
法定代表人:潘义德。
申请执行人北京鑫菱伟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20)苏0583民初523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昆山京都电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77335.00元。
二、不足之数,依法查封、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洪文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  曹俊瑜